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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.04.08-避免外國人無預警再入境引爭議 勞動部明訂雇主辦理離境備查處理原則 閱讀:63

避免外國人無預警再入境引爭議

勞動部明訂雇主辦理離境備查處理原則

 

外界反映,部分外國人在等待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,持多次重入國許可之外僑居留證離境後,未通知雇主即再次入境,造成實務運作上的困擾。為避免類似情形重演,勞動部明訂第 2 類及第 3 類外國人等待轉換期間辦理離境備查之處理原則,提供雇主與就業服務機構依循 。

 

『 提供不實資料 將處 30-150 萬罰鍰 』

 

勞動部提醒,雇主 或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如於離境備查申請過程中提供不實資料,將依 《 就業服務法 》 第 65 條,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、 15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可依第 72 條或第 69 條規定,面臨廢止許可或停業處分 。

 

勞動部 114 4 1 日發函說明有關雇主於第 2 類 及 第 3 類外國人等待轉換雇主 或 工作期間內辦理離境備查之處理原則 。

 

勞動部說明,當聘僱外國人之許可被廢止 、 未依規定辦理 或 未獲許可,且外國人被限令出國時,雇主應於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並使其出國,並於其出國後 30 日內,檢具名冊 與 出國證明文件,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。

 

若該外國人具不可歸責事由,依 《 就業服務法 》 第 59 條規定,得申請轉換雇主 或 工作,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轉換程序辦理。倘若外國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協調會議,或已逾轉換期限仍無法成功轉換者,將由雇主負責辦理離境手續,並依前述規定完成備查程序 。

 

為釐清雇主應於何時辦理離境備查,勞動部特訂定明確原則:

一、若外國人雖離境但未聲明放棄轉換權利,亦未再入境,雇主須待 60 日轉換期間屆滿後,方可辦理離境備查,並檢附 「 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 」 ( 申請項目:51 離境備查 ) ,出國原因註記為 「 其他(OTH)-轉換期間屆滿無新雇主承接 」 。

 

二、外國人如於離境前即明確表示 不再入境並出具簽名之切結書 或 說明書,載明放棄轉換雇主 或 工作之權利,雇主即可於其離境後立即辦理備查,並檢附上述文件 及 申請書,出國原因註記為 「 外國人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」 。

 

『 備查後 通知移民署註銷外僑居留證 』

 

勞動部指出,經審核後,將同意備查雇主所辦理外國人離境,並副知內政部移民署 辦理廢止居留許可 及 註銷原外僑居留證,避免該外國人再以原外僑居留證入境。同時,因已明確放棄轉換資格,將廢止原同意轉換之處分,並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。

 

2 類外國人係指 藍領移工,例如 製造工 、 營造工 與 家庭看護工等;第 3 類外國人則是指 中階技術工作 、 雙語翻譯 及 廚師 。

 

 

 

資料來源:外籍勞工通訊社114.04.07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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