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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.10.01-外籍看護工從事「與照護無關」雜務 雇主最高罰15萬 閱讀:95

外籍看護工從事「與照護無關」

雜務 雇主最高罰15萬

 

〔記者蔡愷恆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勞動局統計,違反就業服務法「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」的比例逐年增加。勞動局今(29日)提醒雇主,若指派所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外出代為採買、繳水電費等非被看護者照護相關事務,恐已犯法,將面臨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一旦遭查獲,除罰鍰外,若雇主限期未改善,還可能被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,導致無法再聘僱外籍勞工。

 

勞動局表示,根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內容規定,主要工作範圍是被看護者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,例如:協助進食、洗澡、如廁、服藥、簡易復健,以及替被看護人準備餐食、洗衣、打掃其起居空間等。然而,近年來經常接獲檢舉,有雇主要求外籍家庭看護工代為前往超商購物、繳交電話費、銀行辦事,或幫家人購買外食、日用品等。這些與被看護者無直接關聯的雜務,即屬於「許可外工作內容」。

 

勞動局進一步說明,許多雇主常認為,移工自己願意去買東西、沒有強迫,應該沒問題。實際上,無論外籍移工是否出於「自願」,甚至是利用休息時間幫忙,雇主只要知情而未加以阻止,即構成消極指派;依據法規,即使非明確指派,只要雇主「明知或可得而知」,默許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,亦構成違法。

 

勞動局再提醒,如果外籍看護工受雇主之託,幫雇主家人或朋友處理私人事務,這些行為若與原聘僱目的無關,受益人(即家人或親友)也可能因「非法聘僱」或「容留非法工作」違反「就業服務法」第57條第1款或第44條規定,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。

 

勞動局長王秋冬再次呼籲,雇主應確實了解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,勿因一時便利心態,讓移工承擔法律風險。移工不是跑腿人員、也不是家用助手,其工作應聚焦於被看護者本身;雇主有責任確保移工在合法範圍內工作,避免觸法受罰。

 

 
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114.09.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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