採買、繳水電費都不行!
指派外籍看護幫忙跑腿 雇主最高罰15萬 要求外籍看護幫忙採買、繳水電或外送物品,雇主可能違法!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,外籍看護工只能照護被看護者的日常生活,如協助進食、洗澡、如廁、及整理起居空間等,不能被指派從事聘僱以外的工作。雇主若違法,恐面臨3萬至15萬元罰鍰,嚴重甚至會被廢止聘僱許可。 勞動局表示,違反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7條第3款比例逐年增加,也就是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,包含要求外籍家庭看護工外出代為採買、繳水電費等非看護相關事務,將面臨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一旦遭查獲,除罰鍰外,若雇主限期未改善,還可能被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,導致無法再聘僱外籍勞工。 勞動局說明,根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內容規定,主要工作範圍是被看護者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,例如協助進食、洗澡、如廁、服藥、簡易復健,以及替被看護人準備餐食、洗衣、打掃其起居空間等。 勞動局指出,許多雇主誤以為「移工願意去買東西,沒有強迫就沒問題」,事實上不然。無論外籍移工是否出於自願,甚至是在休息時間幫忙,只要雇主知情卻未加以阻止,就屬於「消極指派」。根據相關法規,即便沒有明確指示,只要雇主「明知或可得而知」並默許移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,就已構成違法。 勞動局提醒,若外籍看護工受雇主之託替雇主家人或朋友處理私人事務,例如替朋友打掃家中或協助親友店家外送物品,且該行為與原聘僱目的無關,受益人(家人或親友)也可能觸犯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7條第1款或第44條規定,面臨最高可達75萬元的罰鍰。 資料來源:三立新聞網114.09.30 |